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新余市渝水法院判处该院首例涉医疗美容案件,以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伙同徐某某(已判决)为生产减肥胶囊,通过网络多次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原料西布曲明,租赁仙女湖某厂房,组织他人将西布曲明添加至生产的减肥胶囊内,并通过网络对外进行销售。2017年2月23日,公安机关从该厂房及徐某某住处扣押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66200粒、西布曲明、酚酞等生产原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有毒、有害的减肥胶囊,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西布曲明是一种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它作用于中枢神经,通过降低食欲,增强饱腹感,以达到减肥的目的。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估,认为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已明确停止西布曲明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购买减肥等医疗美容产品,务必采用科学的方法,认准正规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