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限期内向原告萍乡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千余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萍乡某物业公司与萍乡市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3月签订了物业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对费用及违约金的计算都进行了约定。被告王某是该小区的业主,自2017年3月起就一直未缴纳物业费。原告多次讨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及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萍乡某物业公司与萍乡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该小区业主被告王某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合同履行自己义务后,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被告亦应向原告及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安源区法院 许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