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和说明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关于《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审查报告,并对《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了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强调,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法治化、常态化的必要举措,是提高市民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客观需要。市人大常委会要充分总结立法经验,善于借鉴外地做法,在及时、管用、有效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认真整理归纳本次常委会关于条例初审意见,尽量吸纳补充到条例中去,使条例更加完善;要加强有关理论学习和政策研究,深入一线调研,广泛听取民意,为条例二审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