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宣称其项目是“2016年万年最具投资价值物业,低总价、高回报的投资之选”、“3年返租,每年8%的回报率,给你一个最放心的投资理由。”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此,万年县市管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7万元人民币罚款处罚。综上所述,因当事人是使用自有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主动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因无法计算该公司广告的非法所得,对该公司依法作出7万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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