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本案中,卖房人甲以自己名义与买房人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丙应对卖房人甲的配偶乙知道且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情况予以证明,若买房人丙无法证明卖房人甲的配偶乙知情且同意卖房,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