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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居民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明起施行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简称《条例》),明起施行。昨天,我省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举措。
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新进从业人员
先学安全生产再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下列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半年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条例》提出,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车站、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统称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
安全事故
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条例》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南昌晚报全媒体记者 吴跃强见习记者 张代艳)
- 日期: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