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的可选择易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等四类人员,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其余退役士兵为自主就业对象,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制订的优惠政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我市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为了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督导,做好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今年起,我市将安置工作纳入综治考评,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李明 记者 钟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