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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房、房改房转让新规:购房人按房价缴纳1%土地出让金
南昌新闻网讯 公房、房改房转让有正式的执行办法了!9月25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南昌市政府研究同意并印发执行。《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和临空经济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也需参照《办法》执行。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权需无纠纷
据悉,《办法》所称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是指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及单位自建房等房改房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不包括政府摇号的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房)。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的城镇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转让产生的转移登记。
根据《办法》,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房屋原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属无纠纷;其他法定不动产转让的条件。而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范围: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转移的;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购房人按房价缴纳1%土地出让金
值得注意的是,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由购房人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成交价格参照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确定。为方便购房人,简化办事流程,财政部门在非税专户设立分户,专门核算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应履行下列程序:转让双方向房屋所在地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收,取得完税凭证;购房人持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凭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缴纳土地出让金。(记者 刘文君)
- 日期:201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