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干县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被罚款人民币8万元。
据悉,该公司位于新干县赣中玻璃城,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13日及2020年1月16日对该公司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合计捌万元整。
吉安市生态环境局限该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码或决定书号登录江西省财政厅官网缴纳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吉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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