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人巢某某、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分别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7万元,共同支付环境损害修复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和公益诉讼评估费合计人民币39.5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调查,早在2017年10月,巢某某、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商议合伙非法冶炼铅锭,并由乐某寻找厂址。2018年1月,非法冶炼厂开始筹建、投产,巢某某负责购买废旧电瓶电极板片料等原材料,并雇请郑某等山东籍工人从事生产,铅锭制成成品后由其销售至外地,乐某负责厂里日常生产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巢某某、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建厂时尽管采取了一些污染防治措施,但未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明知非法冶炼铅锭会对大气、土壤造成污染,且明知所购买的废旧电瓶电极片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非法生产25天,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电极片料达500余吨,提炼铅锭400.19吨并已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上栗县人民法院 邓群群 欧阳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