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春交警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宜春市中心城区秀江东路与锦程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小车与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
经查,叶某驾驶赣C5***S号小型汽车沿宜春市中心城区秀江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秀江东路与锦程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刘某梅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轻微受损,而电动车驾驶员刘某梅就没这么幸运了,刘某梅倒地时头部着地,因为未戴头盔,造成颅脑严重损伤,目前仍在治疗中。
经认定:叶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宜春交警提醒:安全驾驶,从“头”开始,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无论是驾乘摩托车还是电动自行车,请一定要正确佩戴好安全头盔。(图文: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洪丽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