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全市各地要充分发挥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作用,建立集中托养示范点,也可依托社会福利院或民办养老机构等现有设施设立重度残疾人托养部。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2个示范点,集中安排建档立卡人员(含城镇低保对象或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对象)不少于8人。
《通知》明确,入托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辖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有集中托养意愿;年龄16至59周岁;建档立卡人员(含城镇低保对象或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对象),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有4项(含4项)以上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