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傅志刚)12月15日,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新闻办、市城管局联合召开《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会议对《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进行了宣传解读。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郑军,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永刚,市委网信办主任敖卫兵参加会议。
为适应新余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和城市服务水平,理顺新余市城市管理体制,从源头上解决城市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迫切要求通过地方立法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总体管理水平,优化城市公共服务。
策应“厕所革命”。针对城市公共厕所选址难等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厕所的规划、管理和维护,确保功能完善、卫生安全,并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免费对外开放。鼓励机关、商业服务单位、宾馆饭店等在工作时间将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
引导公共交通发展。比如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公共停车场所、公交站等建设与管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道、自行车道、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
促进停车资源共享。为缓解“停车难”问题,《条例》作出一系列规定:一是借助现代信息手段共享;二是优化停车资源配置,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三是推行临时停车路段和时段设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组织施划停车泊位。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应当合理设定临时停车路段和时段。”推动交通安全隐患整治。针对立法调研发现的道路绿化影响行车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开展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点排查。
回应群众普遍关切。就群众反映强烈的养犬管理问题,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就城市道路擅自设置隔离墩等问题,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道闸、隔离墩、路桩、路沿坡道、限高杆等设施,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并设置了相应罚则。就长期占用免费停车泊位的“僵尸车”现象、公共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等问题,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均有相应规定。 《条例》作为新余市出台的第六部实体地方性法规,为新余市城市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新余市今后城市管理工作将会乘上此次《条例》出台的东风,迈上更高的台阶,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