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挪用政府拨付的供养费
●不得向政府兜底保障对象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运营方接收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失独家庭老年人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
●运营方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讯 全媒体记者廖济堂报道:5月16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了明确的规范。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要突出公益属性
公建民营是指将政府投资兴建或购置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
《暂行办法》提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应突出公益属性,发挥兜底保障和社会服务作用,优先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失独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养老服务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国家和我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等有关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
委托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暂行办法》规定,拟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方应当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制定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产权方(招标方)应与运营方(中标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合同应当具有以下内容:合同内容包括委托经营的设施基本情况、合同范围、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承诺、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费用缴纳、设施运营和移交、违约罚则、变更终止、风险防控等内容条款,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合同中应明确当地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应明确合同起止时间、项目移交时间和正式运营时间(更多福利及规定见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