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通事故处理新规本月起在南昌落地施行
严禁交警为事故车指定停车场
肇事逃逸案受害人有权了解案件侦办过程和进展
文/全媒体记者李巧
讯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前施行10年多、已废止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比,这次新施行的事故处理规定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等方面作出了15项修改。
昨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从南昌市公安交管局了解到,南昌交警已全面落实事故处理新规。今后,事故当事人不仅可以依法向办案单位提交复核申请,而且交通肇事逃逸案受害人及家属普遍关心的案件侦办进度、肇事方情况等,都可以向交警事故处理部门了解并得到解答。
事故复核可以委托办案单位提交申请
“以前,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时,只能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新规实施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向作出事故认定的大队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南昌市公安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从5月1日起,南昌所有辖区交警事故处理中队以及事故处理大队已全部按照新规执行。其中,原事故处理规定只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新规施行后,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不仅仍可以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而且还可以通过辖区交警大队提出复核申请。
“比如说,红谷滩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某起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或出具了事故证明。当事人如果对此有异议,现在就可以直接通过红谷滩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提交复核请求。”该负责人解释,事故新规修改的本意就是为了方便群众——尽管复核申请最后仍是由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但群众从此可以避免往返奔波,直接去负责案件的事故中队提交申请就行了,不必再亲自去南昌市交管局跑一趟。
该负责人强调,与事故处理旧规相比,新实施的事故处理规定还明确,申请复核的范围不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还包括交警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以及其出具的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在,有异议的当事人还可以依据事故处理新规对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事故证明等“书证”提出复核申请,以便维护其今后有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合法权益。
严禁交警为暂扣事故车指定停车场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事故处理新规还专门对事故车辆的暂扣作出了规定。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二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全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三是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事故车辆的暂扣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南昌交警对此类由公安交管部门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车辆,已经要求不允许收取任何拖车费、停车费。”该负责人表示,此前根据省发改委相关规定,南昌市公安交管局已停止对被暂扣车辆的拖车、停车收取费用。但是,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且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南昌交警提醒,按照事故处理新规规定,“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据了解,目前南昌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暂扣的所有车辆,均由其委托的社会停车场代为拖运、停放、保管。
交通肇事逃逸案受害人有权了解案件进展
事故处理新规在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方面出台了三项措施: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使执法办案行为更加透明;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明确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强化执法过程监控。
据了解,事故处理新规还特别对交通肇事逃逸案受害方作出了人性化的具体规定:一是案件侦办期间,即便是肇事方尚未归案,应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交警也可以先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并制作道路事故认定书,以便于受害方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如果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交警事故处理部门都必须向受害人及其家属对案件侦办过程、进展等情况予以告知并做好记录。
事故处理新规还首次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两种情况作出了具体说明。第6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旦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是故意破坏和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就将承担全部责任。(江南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