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乐平市人大常委会为确保其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再次对监督工作督办办法进行了细化。
该办法对该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作出了“硬性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承办单位在收到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和建议督办单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督办单规定的时限内向督办机关送交执行或处理情况的报告,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的,需向督办机关说明原因;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承办结果不满意的,承办机关需重新办理,并由督办机关重新填写督办单;承办机关不认真办理、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由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问责程序,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来源:景德镇日报 吴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