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号《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4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20日
2017年,我市首次创建、一举成功,荣获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常态长效巩固提升,我市从2018年就着手做好文明行为立法的相关工作,以法的形式规范文明行为,鼓励和支持善行义举,约束和惩戒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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