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16日12时许,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草林中队接到110转警:帅某驾驶的挂车与另一辆挂车在西溪乡久渡桥砂场附近路段相撞,无人受伤,两车受损。
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草林中队快速出警,开展施救等快速处置。经过现场勘查和行车记录仪记录分析判定:秦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546省道弯道路段超车时,与相对方向帅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由于弯道路窄,加之挂车长,由于惯性,坠入河边,发生两车受损,驾驶员秦某从车窗爬出,所幸没有人员受伤,当事人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帅某无责任。
事发现场秦某后悔的说道:“想想一瞬间发生的事,现在还慌得要命,真的要注意安全驾驶。事故发生后,谢谢交警第一时间赶来,问寒问暖,辛苦交警了。”
交警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按照规定不得超车”。(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谢九玲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