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某单位诉被告王某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按照招标合同支付剩余货款20余万元以及利息1万余元。
原告某单位发布招标文件,出让标的为砂卵石,约定出让方式为整体出让,并要交纳保证金10万元。王某将10万元投保保证金转入原告指定账户,并提交招标文件,后王某以20元/立方米的价格中标,第二日与原告签订了出让合同,双方就合同约定转让标的以20元/立方米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第一次测绘,原告按照测绘的沙量将砂卵石交付给王某,总款项为30余万元,原被告双方对案涉转让标的价款及相关费用进行了结算,王某还应支付20余万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湘东区法院判决王某向原告支付货款20余万元以及利息1万余元。(湘东区法院 文雨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