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高县涉水涉气66家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保护承诺书,并通过宣传电子屏、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和职工公开。
为加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诚信管理,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江西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公开承诺制度(试行)》规定,上高县针对年度重点排污单位推行生态环境保护公开承诺制度,要求企业就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在每年第一季度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和企业职工公开。
上高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在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将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履行情况纳入检查内容。(林旭 丁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