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发出《关于加强防疫期间药品零售企业管理的通告》,要求自2月5日起,消费者在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药品时,药品销售主体应实名登记购买人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体温信息、购买药品名称、数量以及是否从疫区返回等信息,对不配合提供信息的消费者,各药品销售主体不得出售此类药品;对有高烧、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顾客,应劝其及时、就近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就诊并主动做好登记信息及时报送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要求,各药品销售主体必须在经营场所入口设立体温监测点,派专人对进入营业场所的消费者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经营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宣传资料,设立提示牌,提醒顾客佩戴口罩,不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经营场所。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通过多种方式将规定通知全市各药品零售主体,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