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新余市自然资源局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超过批准的用地范围,擅自占用某区的集体土地共计13.58亩(耕地1.24亩),用于省道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占用的土地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9.06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52亩,即向某公司作出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只是退还了一部分土地、缴纳了罚款,然却未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路基自行拆除以及恢复原状,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此,新余市自然资源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履行催告书,该公司仍不履行。为此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执行,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粮安天下,耕保为先,渝水区法院筑牢耕地司法保护屏障,助力打造环境友好、土壤肥沃、永续利用的绿色粮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某公司故意占用未批准的土地,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案的办理,对引导人民群众合理保护利用耕地具有重要意义。(沈梦梦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