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的一名家长,花一万元为九岁的孩子,参加一部儿童网络电影的“一号角色”选拔报名。但拍摄后,他发现孩子仅有三个镜头加一句台词,“一号角色”前面还有七名“主演”。家长认为遭到了欺诈,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资料引自2018年第18期《廉政瞭望》)
“一号角色”原来排名第八,为了让“配角”增值卖个好价钱,这家影视公司想出这样的招数,也算是很“拼”了。当然,这个“创意”其实也不是太新鲜,类似的手法,在此之前早有人使用过,只不过因为没有引起官司,闻者一笑而过罢了。即以影视界为例,很多年前,某些影视剧便在“主演”(不止一名)前面增设了若干名“领衔主演”,如果把那些名字割裂开来看,谁知道谁才是真正的“主演”呢!
再举个生活中的例子。一位朋友的小孩,就读于某重点中学的重点班。我一辈子没上过重点学校重点班,一直以为这孩子是学校的佼佼者,难免对朋友的“教子有方”赞赏有加。有一天,在这个学校任教的一位同窗告诉我,在他们那里,所谓“重点班”,其实就是以前我们所说的“普通班”;而真正的“重点班”,则另外取了专用名称,而且还分为几个层次,每个层次均有不同的叫法。原来,闹了半天,在这个学校,“重点班”居然还是最差的一个班。
那么,吃瓜群众难免忍不住要问了:有关单位如此偷换概念,到底是何居心?总不能纯粹是为了好玩或者秀智商吧?当然不是。依我浅见,此事说起来,首先无非是出于一个“利”字。原本排名第八的次要角色,如果老打老实叫价,理论上是怎么也卖不出一个好价钱的。现在脑筋稍稍一转,给它取个“如雷贯耳”般的称号,价格很快就翻上多少倍了。这种无本万利的生意,当然值!同样的,原本不受关注的普通班级,突然给它冠以一个让多少人梦寐以求的“重点班”名号,“身价”自然也要“看涨”了,满足了家长的虚荣心。至于是否欺世盗名,行事者才不管呢。
另一个目的,则应当是图“名”。这个“名”,当然只是个虚名,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也许都有那么一种意思在里面,只不过遮遮掩掩不愿道破而已。普通班更名为“重点班”,说出去多好听呀,老师、学生、家长脸上都有光,何乐而不为?尽管有点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味道,但和所获的“荣耀”相比,那根本算不了什么事。
从法律角度来说,偷换概念还是一种欺诈行为。挖空心思“换个说法”,说穿了就是利用不正当手段诱使别人多作“贡献”,和那些以次充优、假冒仿造之类的行为其实没多大的差别。据前述报道,湘潭“一号角色”这件事,法院认为,影视公司有意混淆“一号角色”与“主演”的概念,涉嫌欺诈,判决其退还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