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市民郑某在饶城五三大道原城管支队大楼门口的立柱上张贴一则内容为房屋出租的“牛皮癣”广告,立即向郑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清除张贴广告。郑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天就把“牛皮癣”广告清理干净。鉴于该行为已违反了《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向郑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遂于5月8日向郑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对郑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于4月29日上午巡查发现,市民骆女士在饶城茶圣路(桐子坞棚改工地对面三楼)自家阳台防盗窗上设置悬挂户外招租广告,且未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备案,规格、尺寸、标准也都不符合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向骆女士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她立即清除悬挂设置的户外广告。4月30日,骆女士将广告清理干净。鉴于该行为已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向骆女士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遂于5月9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