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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新闻网讯 记者昨天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七章,从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设定了权利义务规范,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客运经营包括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
班线客运:实行实名售票和查验
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班线客运、包车客运不得挂靠经营。驾驶员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省际、市际班线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鼓励应用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售票,逐步与铁路、民航、水运等售票系统对接,推进联程联运和一票制服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点和线路行驶,不得招揽包车合同约定以外的旅客乘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统一命名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方面,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科学设置公共汽(电)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并与其他公共设施和应急通道相衔接。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进行统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
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车辆经营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网约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保证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巡游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顶灯、空车待租、计程计价等设施设备。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任何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客运经营服务。
道路货运:司机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货运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事货运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箱式、多轴重型车辆运输,开展多式联运,引导货运经营者建立全程运输一单制服务方式,应用电子运单、网上结算等互联网服务模式。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危害、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
机动车维修:用假冒伪劣配件修车要重罚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驾培:教练员不得向学员索取财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与学员签订书面的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方式和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核定的教练场地进行驾驶培训,用于教学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并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按照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并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国家统一式样的培训结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
教练员应当规范施教,不得向学员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汽车租赁:应查验承租人身份并实名登记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分时租赁服务,建立完善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租赁车辆有序停放、安全行车的管理。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对承租人身份、拟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查验并实名登记,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维护,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不得以提供驾驶劳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法律责任:的士故意绕路最高罚2000元
《条例》提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乘他人或绕道行驶的;巡游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空车待租、计程计价等设施设备的;网约车驾驶员巡游揽客的。(记者 吴跃强)
- 日期:2019-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