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新法制报记者朱叶报道:7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召开《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新闻发布会。
记者获悉,《办法》是我省首部规范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政府规章,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公”经费实行网络实时监管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邱荣飞介绍,《办法》规定,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省其他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我省除了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以及各级政府部门要执行《办法》的规定,运行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的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也要参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为此,《办法》是我省首部规范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政府规章。
规范机关运行经费是《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省财政厅行政处副处长陈宏介绍,各部门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按预算有关规定安排支出。
全面实行公务卡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实行网络实时监管。
新建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方式权限待确定
《办法》规定,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政府各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本部门现有办公用房无法调剂解决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配置。
省发改委副巡视员范强介绍,去年年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因为《办法》相关实施办法尚未出台,省内办公用房审批方式和权限具体细节规定仍不明确。根据国家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凡是新建办公用房,要先确定已无法通过调剂、置换、租用等方式解决才能新建,且新建一律需归口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新建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在国家层面按照项目的隶属层级分别由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批,省里的分级审批权限需等我省的实施办法出台后确定。
政府部门不得擅自接受赠送的车辆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各部门预算。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不得违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车辆,不得擅自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公务用车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的规范管理,落实使用登记、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封存停驶等措施,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