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黄益华)8月20日,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景德镇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情况。
据了解,2020年4月28日上午,景德镇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景德镇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并决定报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了《景德镇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景德镇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
《景德镇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分为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个章节共有37条,明确了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供水人口大于一千人的地表水取水水源,包括在用、备用、应急、规划饮用水水源,指出了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分割、占用水库水面以及库容,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电鱼、毒鱼、炸鱼等10类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同时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