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万安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日前达成协议,因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被告人刘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4500元,没收非法所得9535元。
据了解,今年7月28日,万安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夏造镇刘某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调查核实,刘某于7月27日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和小麂各1只,期间刘某主动交代在2018年、2019年期间曾捕杀过野猪2只。
赔偿磋商会现场为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万安生态环境局与被告人刘某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刘某表示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且愿意承担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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