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帮助我成功修复‘信用污点’,今后我一定按要求准时履行还款计划,随时报告财产行踪。”5月14日,家住大余县南安镇北门河街的朱某拿到信用修复执行决定书后激动地说。这是自4月13日江西省法院试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以来,赣州市完成的首例信用修复案例。
2013年3月,朱某因住房装修在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能力还款。经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因朱某无能力按照法律文书偿还欠款,被大余县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生活处处受限,不能坐高铁、飞机,在贷款、招投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等方面均受到限制,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在得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后,5月13日,朱某带着申请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在一个月内还清欠款,请求恢复信用并解除消费限制。该院根据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审查,法院将其信用等级恢复到正常状态。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出台,不仅能够起到正向激励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效果,而且进一步完善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补上了社会信用体系最后一环,为实施精准监管和联合奖惩提供了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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