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商品房签有两份合同还约定了不同价格,现购房者主张高价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却被萍乡市湘东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据悉,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11月与萍乡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房屋总价21万元,同时约定张三夫妻负责提供该房屋政府补贴所需全部资料,如政府补贴款下发到账,张三夫妻应立即如数转付给房产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政府补贴款不计入总房款21万元内。2018年2月,张三、李四搬至商品房居住,同年4月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总价26万元,合同第十三条对面积的差异处理约定以产权证面积为准,单价不变,总价多退少补。后有关部门向张三二人下拨购房补贴款5.4万元,但其未转付给房产公司。张三、李四认为《购房协议》明确了总房价为21万元,在预售合同中却变成了26万元,对其而言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公司按约定实际交付了房屋给原告方,原告方也已经使用,故原告方提出被告公司以欺诈方式与原告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见,因未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属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价为26万元,与此前签订的购房协议约定的总房价为21万元存在差异,前述购房协议存在附条件约定即原告方需协助被告提供相关该房政府补贴所需的材料,如政府补贴款下发到账,原告方应如数转付给被告,原告方签订相关购房协议时就已经明确知晓政府购房补贴的相关事项,且原告方已经协助被告公司获得政府补贴款,政府补贴款不包括在21万元房款内,原告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原告方诉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张三、李四的诉讼请求。(湘东区人民法院 贺婷)
区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