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宜春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曾志翔摄影报道:6月3日,宜春市政府新闻办、市林业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新《森林法》进行解读,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本次森林法修订以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出发点,以问题为导向,主要秉持四项原则:一是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二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遵循森林保护培育利用规律,统筹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三是科学经营、分类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四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立足国情,严明基本管护经营制度的同时,为制定具体措施和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间。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加强森林权属保护
明确森林权属关系,加强产权保护,是调动林业经营主体和投资者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积极性的根本措施。本次修订新增“森林权属”一章,一方面结合中央近年来关于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发展要求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分别规范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权利主体、主要权能以及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另一方面体现平等保护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明确各类主体参与林业经营的权利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
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种需求,突出公益林和商品林各自主导功能,促进森林生态、经济、社会等多种功能的发挥,林业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试点分类经营,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本次森林法修订,将这一成功做法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公益林划定范围;规定公益林以严格保护、发挥生态效益为主,适度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效益,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实现最优价值;充实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森林保护、林木采伐等相关规定中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保护管理制度。
强调规划统领
加强顶层设计,以规划引领林业发展。将原森林法关于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具化,做到发展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结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覆盖率、森林质量、森林蓄积量和林地保有量等目标。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等专项规划。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坚持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修订后的森林法将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写入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根据森林防灭火体制机制的改革精神,明确了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处置等工作中的职责。为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形成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
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放管服”,对采伐制度进行了完善。在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为提高采伐限额编制科学性,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下放了采伐限额审批权限;完善了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条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规范了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和采挖移植树林木管理,回应了实践需要。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许可等规定。
强化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要的是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本次修订新增“监督检查”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了森林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
针对“新《森林法》实施后,是否还允许砍伐林木”这一林业经营者普遍关心问题,宜春市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回答到,按照新《森林法》,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商品林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此外,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