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 /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记者郑周贇报道:25日,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统计局发布《江西省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记者了解到,《通知》的适用范围为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中央驻赣单位和企业)。非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收入除以12。
此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