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九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1月6日决定,在指定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该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禁止使用区域划定范围为柴桑区、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辖区范围。
应急抢险工程等不受上述限制。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九江报业融媒记者 谈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