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记者罗仁瑾 整理) 火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