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基层法庭与乡镇司法所在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建立法庭与辖区司法所协作机制,立足本职、优势互补,合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建立矛盾纠纷研判机制。法庭在司法程序中对各类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更具有合法性、权威性。而司法所工作面较为宽泛,与辖区群众接触多,能够最先发现矛盾纠纷并妥善介入调解。法庭与司法所建立矛盾纠纷共同研判机制,对辖区矛盾纠纷分析发生原因,研究解决办法。
构建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双方就各自办案所需信息,可相互查询,同时双方定期对各自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社会稳定具有一定影响的事件进行通报,以确保信息的及时与畅通。对办案中具有普遍性及相似性的问题,及时沟通达成共识,便于矛盾纠纷化解。
定期指导人民调解机制。为提高辖区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各基层法庭每年定期举办培训班,通过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提升调解员业务技能,同时,给调解员发放有关业务书籍供其学习。
推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法庭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先行调解、优先执行。对当事人在司法调解机构主持下就民事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如当事人申请法庭司法确认,法庭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及时反馈给司法所和原调组织,如在审理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司法所提出建议。
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法庭在立案前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的,法庭及时向司法所委托进行调解,司法所受理调解后,将调处结果回馈法庭。调解未果,及时立案,在诉讼阶段,法庭结合实际情况邀请司法所参与调解,协助主审法官共同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力争调解结案,案结事了。(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黄安石 潘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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